(2016)浙028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吕富阳、唐正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富阳,唐正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吕富阳被执行人唐正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002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正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正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正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唐正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803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