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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连爱与邝婴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连爱,邝婴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753-1号申请执行人罗连爱,女,1942年9月22日出生,住鹤山市址山镇。被执行人邝婴怡,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开平市水口镇。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共计27475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312元,上述合计共27787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753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