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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祝有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有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2503民督28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自市民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祝有明,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祝有明签名捺印的《借款借据》、《贷款账》各一份,用以证实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7935.39元,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赔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7935.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祝有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7935.39元。本支付令申请费258元,由被申请人祝有明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谦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