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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拟庭外协商处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为12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陈以冲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人民陪审员  蔡婉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