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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执民字第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吕洪海、朱加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海,朱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4847号申请执行人吕洪海被执行人朱加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永龙商初字第001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加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加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加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加寿(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23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