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执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号。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鹤岗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黑龙江省高���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仲谦审 判 员  司尚迅代理审判员  禹胜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欣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