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杨佳涛肖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杨佳涛,肖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93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兆惠,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思龙,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涛,男,汉族,1969年6月20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肖玲,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杨佳涛、被告肖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曼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冰心书 记 员 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