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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与徐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徐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12号原告: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峰。委托代理人:周钦。被告:徐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鼎泰蜂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宁波鼎泰蜂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鼎泰蜂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鼎泰蜂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影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