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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陆哗媗与伍燕、廖燕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哗媗,伍燕,廖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陆哗媗。被执行人伍燕。被执行人廖燕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陆哗媗申请执行伍燕、廖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伍燕、廖燕珍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实际处分;有房产,但有抵押,已无足够余值,处分房产无实际意义;其余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