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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任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建伟,男,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兰,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黄惠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再章,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慕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建伟、王秋兰,被告中凯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刘再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慕公司诉称:原告营业场所住所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中凯梦之城10-3号网点,归属被告管理和服务。2014年12月19日,原告所在营业场所展厅消防栓管道阀门在打压、试水过程中爆裂,将原告用于出卖商品的展台及部分商品淋湿和浸泡,使原告受到严重财产损失。原告当即采取措施,抢救已被淋湿和浸泡的商品,并立即通知被告进行抢修。经交涉,被告对原告展厅中消防栓管道阀门进行了维修。2014年12月28日,原告的展厅消防栓管道阀门再次爆裂,又将原告及部分商品淋湿和浸泡,又给原告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因两次泡水,原告部分商品被淋湿和浸泡,商品价值损失共计39285.00元;展台被浸泡3次,维修费损失共计12015.00元;店内不能进顾客,影响销售3天,每天营业额1万元,营业额损失共计3万元,以上总共813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中凯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的财产损坏结果是由于其人为造成消防设备损坏导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凯梦之城10-3号网点交付给原告后,原告进行内部装修时,为室内美观将消防管线进行了隔断封闭,致使被告无法定期检查管线的情况。在冬季,原告为了出行方便,工作人员从消防管线旁边的窗口通行,工作时间该窗口一直开放,导致消防管线冻裂,这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虽然消防管线受损是原告人为原因导致,应自行维修,但基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本着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职业精神,依然派技术员将消防管线修缮完毕,属对原告的无偿帮助。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恒慕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六张,证明原告所受损失情况和消防管道阀门断裂情况;2、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租赁孙秀玲所有的房屋,原告是房屋使用人;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被告中凯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被告中凯物业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两张,证明漏点在维修之前的原始状态,消防水管与室内是隔离的,消防水管附近的窗户经常开关,导致消防水管发生冻裂,因此导致本次漏水事故发生。原告恒慕公司对被告中凯物业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因照片显示消防水管附近的窗户是关闭状态。经原告恒慕公司申请,本院通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出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3日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吉市正大评报字(2015)第6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原告对该报告书无异议,被告中凯物业公司对该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认定评估物品是因漏水造成的。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原告恒慕公司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中凯物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中凯物业公司提供证据,因原告恒慕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恒慕公司为吉林市船营区中凯梦之城小区10号楼3号网点的承租人,其经营家用电器销售及售后服务。2014年12月19日,恒幕公司承租3号网点屋内的消防栓管道阀门破裂跑水,将该用于展示电器的展台、展柜、吧台及墙面淋湿和浸泡,中凯物业公司当日对消防栓管道阀门进行维修。2014年12月28日,该网点屋内消防栓管道阀门再次破裂跑水,该阀门再一次损坏,恒慕公司所有的屋内物品及墙面再次被水浸泡。诉讼中,恒慕公司委托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损失展台、展柜、吧台、墙面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3日吉林市正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吉市正大评报字(2015)第65号资产评估报告,其损失为5510元。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消防设施是共有部分,属于中凯物业公司服务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消防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其维护和管理义务在物业服务公司,由于其疏于维护,导致消防水管破裂,致使恒慕公司财产受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经鉴定损失为5510元。关于恒慕公司主张的因跑水影响销售三天造成的损失3万元,因该损失为间接损失,并非消防栓管道漏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中凯物业公司抗辩是由于恒慕公司没有关窗户导致消防水管破裂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510元;驳回原告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恒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0元,被告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