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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康林与白传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林,白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6号申请人王康林,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白传超,男,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王康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白传超所有的鲁PA03**号车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提供案外人沈刚所有的鲁A8J7**号大众牌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传超所有的鲁PA03**号车辆。二、查封案外人沈刚所有的鲁A8J7**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案外人沈刚监督管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