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安全、梁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全,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全被执行人梁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民初字第014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梁平的配偶王燕娟(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2701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