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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罗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罗丝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公涛,总经理。被告罗丝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原告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