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桂园区新帝豪足疗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州市桂园区新帝豪足疗店,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伟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桂园区新帝豪足疗店负责人王如。被申请执行人王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林管征字第340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林州市桂园区新帝豪足疗店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68.9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340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3405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1668.9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0372-616****。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冯鹏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