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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德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74号原告刘德锋,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9号。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锋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刘德锋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