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孙万有、孙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万有,孙书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5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责人:唐洪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权,男。被告:孙万有,男。被告:孙书霞,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孙万有、孙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邵 南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