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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何某某等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何某某,文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31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2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