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素平与曾令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平,曾令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黄素平,女。被执行人曾令长,男。申请执行人黄素平与被执行人曾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令长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素平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碧景湾有一套住房,但因涉其它执行案件已被本院查封,暂不便于处置;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了解,无法提供有效的的可供执行财产和有效的执行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04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