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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常宇与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宇,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38号原告:刘常宇,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英海,任总经理。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位于龙口市东海怡天海景城G区20号楼XXX号房产三处。财产保全费47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