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赖福才与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福才,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福才。委托代理人赖淑英(父关系),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修建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赖可新(父子关系),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修建公司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法定代表人姚雨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雅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伟,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瑞端,该中心干部。上诉人赖福才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赖福才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04号民事裁定,以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判令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建筑物104.72平方米中未给补偿的54.24平方米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福才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福才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福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