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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明与杨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杨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13-1号原告:马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同利,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明与被告杨同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受案地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马明先后两次残疾鉴定等级差距巨大,马明智力损伤评定伤残六级但其货运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资格至今仍未被吊销。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案在事故发生地即原告所在地极可能得到不公正的处理,需地域回避。申请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章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