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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与付强、付焕枝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付强,付焕枝,河北鑫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兰顺,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强。被执行人付焕枝。被执行人河北鑫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付焕枝,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强、付焕枝、河北鑫孚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