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周与被告王红全、李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周,王红全,李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654-2号原告王宪周,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现住万荣县。被告王红全,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慧娟,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系王红全之妻。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万民三初字第6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5)万民三初字第6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宪周提供担保的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储蓄所的存款叁万元(账号:****)和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储蓄所的存款叁万元(账号:****)解除冻结。对原告王宪周在运城佳房解除查封。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