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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华亭县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汇 金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华 亭 星 烨 工 贸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279号原告华亭县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旭辉地址:华亭县人民广场四管两中心被告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杰地址:华亭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亭星烨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钱昕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