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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007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1的存款人民币245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