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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正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章正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08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章正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正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正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章正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人民币50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