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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沙雅县宏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木热伍墩_乃吉米、艾合买提_沙塔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雅县宏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木热伍墩·乃吉米,艾合买提·沙塔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88号原告沙雅县宏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雅县银犁物流园5-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木热伍墩·乃吉米,男,维吾尔族。被告艾合买提·沙塔尔,男,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雅县宏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木热伍墩·乃吉米、艾合买提·沙塔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沙雅县宏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树聚文书翻译刘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