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呈峰与孟乐乐、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呈峰,孟乐乐,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25号申请人刘呈峰。担保人张鹏。被申请人孟乐乐。被申请人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环,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呈峰与被申请人孟乐乐、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孟乐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财产保全担保人张鹏自愿以其自有房屋(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济宁金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孟乐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鹏自有房屋(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延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