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桑月军与梁卫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月军,梁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12号申请人桑月军。被申请人梁卫东。申请人桑月军与被申请人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卫东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x楼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卫东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xxxxxxxxxxxxx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过户、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玲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