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医务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广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子悦,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天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广兴、李子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在横县南乡镇高义村委作庄,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特码、生肖、波色、单双等多种形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吴某由其下线李某、钟某、陆某、雷某、梁某甲、黄某、梁某乙(均已另案处理)等12人将参赌人的投注情况汇总上报给其,其按下线上报赌资金额10%至12%提成给下线,并通过下线结算输赢给下注参赌人员。截止2015年5月29日,吴某共接受投注赌资约1108300元,非法获利337652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三人以上赌博,获取非法利益3376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接受的投注赌资及获取的利润没有证据印证,指控过高。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吴某在本案中有以下从轻情节:1.是初犯、偶犯;2.吴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3.归案后能如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横县南乡镇高义村委接受下线李某、钟某、陆某、雷某、梁某甲、黄某、梁某乙等人上报的参赌人员的赌单,吴某自己坐庄或将部分赌单报给上线,并按下线上报赌资金额10%至12%提成给下线以及通过下线结算输赢给下注参赌人员。至2015年5月29日,吴某共接受投注赌资约100万元。2015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吴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到吴某用于记录赌博输赢情况的笔记本一本和华为牌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聚众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2.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聚众赌博的事实。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吴某位于横县横州镇西津路西一巷15号御XX庭7栋2单元202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黑色封面的笔记本一本、华为牌手机一部并依法予以扣押,以及吴某对扣押物品进行指认的情况。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吴某所使用的号码为189××××8110的手机通话情况。6.扣押在案的黑色封面的笔记本,证实2012年初至2014年底,吴某自己坐庄收取他人地下“六合彩”赌注的期数及每一期输赢情况。其中赢230多期数额达95万多元,输160多期数额达60万多元。7.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吴某叫其帮忙将他收到的部分“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上线庄家。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其一共帮吴某报给上线约130期码单、赌资约29万元给上线。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其和丈夫梁某甲开始帮吴某收取地下“六合彩”赌注码单,吴某按收取的赌注总额的12%给提成。至2015年4月25日,其二人帮吴某收取了约248期、赌资约7.44万元的地下“六合彩”赌注码单。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其和吴某约定由其收取“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吴某,吴某按赌注金额的10%给其提成。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其收取约60期赌单、共约9000元赌资报给吴某。10.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吴某叫其帮收取“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他,吴某按赌注金额的10%给其提成。从2012年3月左右至2012年底,其收取约90期、共约5万元赌资报给吴某。1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左右某日,其和吴某约定由其收取“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吴某,吴某按赌注金额的10%给其提成。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左右,其收取了约350期、共约7万元赌资报给吴某。12.证人雷某、叶某的证言,证实雷某从2012年6月开始在吴某处购买“六合彩”。2012年9月某日,吴某叫雷某帮收取“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他,吴某按赌注金额的11%给雷某提成。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底,雷某自己参与赌博的同时,陆续帮吴某收取了约200期码单、共约20万元赌注。13.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并认识了吴某。2014年8月某日,吴某叫其帮收取“六合彩”赌注码单报给他,吴某按赌注金额的10%至12%给其提成。其从2014年8月开始帮吴某收取码单,至2015年初吴某收其码单输钱多后便不再接受其码单。经查看其记录每期收取赌单的笔记本,其共帮吴某收取71期码单,赌资共47014元。14.被告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认为地下“香港六合彩”庄家赚钱,便想收取他人“六合彩”赌注自己坐庄赌博。2011年11月底,其开始收取他人报来的地下“六合彩”赌码单,自己坐庄赌博或报给上线方某,从中牟利。其按赌资的10%至12%给下线提成以及通过下线结算输赢。2011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其发展了李某、钟某、陆某、雷某、梁某乙、梁某甲夫妇等12个下线。仅计算12个下线,其接受的赌注金额约100万,其从中获利约12、13万元。还证实其平时使用电话号码为138××××8371和189××××8110的手机与下线联系。2015年5月29日,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到其用于记录自己坐庄收取“六合彩”赌注输赢情况的笔记本和日常使用的华为牌手机。本院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竞猜“香港六合彩”方式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约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从本案的证据看,吴某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到其在2011年底至2015年5月期间,接受的赌注金额约100万的事实,且有证人方某、黄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并经吴某指认的其用于记录赌博输赢的笔记本进行印证,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吴某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29日间共接受投注赌资约100万元的事实。综上,本院根据查明予以重新认定吴某从2011年底至2015年5月29日接受投注赌资约100万元的事实。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吴某归案后能如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吴某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吴某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从2011年11月到2015年5月以竞猜“香港六合彩”方式聚众赌博,持续时间长,收取赌资数额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部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莫庆铿代理审判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覃晓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