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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2016)云2504民初194号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荣昌建筑模板批发商行,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94号原告弥勒市荣昌建筑模板批发商行。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锦屏路。经营者汤存芬,女,生于1951年6月24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正兴,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弥勒市荣昌建筑模板批发商行与被告弥勒市福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荣昌建筑模板批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原告弥勒市荣昌建筑模板批发商行承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