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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齐建文与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文,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325号原告齐建文,系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文诉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金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