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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德田与蔡献永、蔡庚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田,蔡献永,蔡庚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84号原告谢德田,男,1945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现住安远县。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系原告谢德田之子。委托代理人欧阳永禄,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蔡献永,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蔡庚辰,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田诉被告蔡献永、蔡庚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田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田以经双方调解,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谢德田负担。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