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任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2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