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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任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2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人民陪审员  陈遵业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