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智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25号申请人黄智劳,男,生于1955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南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5505261414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号。负责人王宏强,经理。申请人黄智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智劳于2016年2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到期案款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亦黄智劳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