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增英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英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增英,女,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增英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哲、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增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组织公开竞聘村级计生主任,被告人徐增英未能竞选成功,当时也未提出异议。至2008年,被告人徐增英以该次竞选不公正为由多次到县市两级相关部门上访,后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针对该问题展开调查,并给予徐增英答复,但徐增英对答复结果不满,并在全国两会或国家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多次到县、市、省和国家等部门上访,借此给政府施压。2013年,被告人徐增英提出一次性赔偿其70万元的要求,否则会继续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后通过非正常上访、网上发帖诋毁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等方式多次敲诈勒索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及利津县信访局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10月,被告人徐增英在利津县博物馆开馆期间,以要到博物馆非正常反映问题为由,胁迫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给其购买价值500余元的上衣一件。2、2012年11月,被告人徐增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胁迫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给其2万元,并答应不在十八大召开期间到北京上访。3、2013年3月,被告人徐增英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胁迫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给其3万元,并答应不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4、2013年,被告人徐增英多次到北京市府右街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并在互联网上发帖诋毁谩骂中共利津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胁迫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息访协议,自2013年10月开始每月给其发放3400元的工资及补交养老保险金,签订协议后,徐增英表示不再上访。至2014年11月,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向被告人徐增英支付工资及保险金共计65717.2元。5、2013年年底,被告人徐增英再次在互联网上发帖诋毁谩骂中共利津县委、县政府工作人员,胁迫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给其交纳2002年至2012年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后迫使利津县信访局向其支付1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徐增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增英辩称:她是因为明集乡北张村组织计生主任竞选不公及上访过程中遭遇不公等问题才非正常上访的,明集乡政府及利津县信访局给她的财物是她合理所得的,她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索要财物。经审理查明:2002年,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组织公开竞聘村级计生主任,被告人徐增英参选但未能竞选成功。至2008年,被告人徐增英以该次竞选不公正为由多次到县市两级相关部门上访,后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针对该问题展开调查并给予答复,但徐增英对答复结果不满,仍不断到县、市、省和国家等部门上访,并在全国两会或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到北京中南海、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其中,2010年4月,被告人徐增英在山东省委门口打横幅并在院墙上涂写标语,扰乱机关办公秩序,被利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正常上访19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6次;2013年6月,被告人徐增英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被告人徐增英伙同他人分别携带汽油到中南海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在被告人徐增英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及利津县信访局为劝阻徐增英非正常上访给予其财物共计116217.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山东省驻京工作组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增英在2013年3月21日在北京市使馆区非正常上访,同年3月22日、26日二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在分流劝返时,徐增英拒不配合,严重影响了国家信访局的正常劝返秩序。(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3月3日,被���人徐增英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徐增英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3日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19次。(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朝阳分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徐增英于2013年3月22日、3月26日、4月30日、6月14日、6月15日、6月17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1日、8月7日、8月8日、8月23日、2015年1月18日、2月23日、2月24日、3月3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使馆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予以训诫共计16次。(4)利津县公安局利公(明)决字(2010)第1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4月15、16日,被告人徐增英在山东省委门口打横幅并在省委大门院墙上涂写标语,扰乱了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经民警多次劝阻未果,利津县公安局给予徐增英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朝行罚决字(2013)003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徐增英因在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京公西行罚决字(2015)0007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徐增英因伙同孙某甲分别携带汽油到中南海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7)接谈记录、领导约谈记录,东营市信访局来访事项交办单,东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事项的通知及利津县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统计表、关于交办徐增英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的函、重点信访事项稳控责任交办单及重点不稳定人员名单,山东省信访局来访登记表、关于跟踪督办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的函,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事项转运单,国家信访局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10年至2015年期间,徐增英曾多次到县、市、省、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并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8)利津县信访局出具的被告人徐增英的申诉、控告书,证实被告人徐增英自2008年至2013年进行信访的情况。(9)利津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互联网监控信息,证实内容为徐增英被地方政府迫害的不实帖文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情况。(10)息访协议书,证实2013年11月7日,明集乡政府和利津县信访局与被告人徐增英签订息访协议书约定,由明集乡政府为徐增英按月发放工资,交纳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及工伤保险,给付补助款1800元;徐增英保证不再到任何机关非正常上访。(11)利津县明集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汇款收据��利津县政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利津县明集乡政府用工基本信息及劳务费用情况统计表、职工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交款单、客户回单、电子补充回单、户名为徐增英的银行交易明细、利津县信访局出具的东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收条,证实明集乡人民政府及利津县信访局在徐增英上访期间给予其财物的情况。(12)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徐增英在全国两会开幕之际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当地派出所民警送往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训诫,当日利津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徐增英至明集派出所进行询问。次日,利津县公安局立徐增英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进行侦查并对徐增英进行刑事拘留,徐增英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解,同年4月10日,经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13)徐增英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增英的身份信息情况。2、证人证言(1)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及利津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王某丙、郭某甲、张某乙、董某甲、张某丙、孙某乙、孟某、曹某、王某乙、赵某、高某甲的证言,证实徐增英自2008年起以其2002年竞聘北张村计生主任落选的程序不公为由开始到县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上访,事后,明集乡政府及北张村村委针对此事展开调查并给予徐增英答复,但徐增英对处理结果不满,并不断以新的事由到县、市、省、国家部门上访,多次在国家两会或重大活动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地区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期间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的一天,她与徐增英携带汽油在北京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天;2015年春节期间,她与徐增英到北京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2015年3月份她与徐增英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送往马家楼。(3)证人张某甲、潘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的证言,证实为劝阻被告人徐增英非正常上访,明集乡政府曾给徐增英购买过价值500余元的上衣;给徐增英账户中汇款3万元;给徐增英现金2万元;并与徐增英签订息访协议,按协议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每月给其发放工资及缴纳2013年、2014年度养老保险金并支付进京事宜费用共计65717.2元;利津县信访局曾支付给徐增英1万元。3、被告人徐增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2年她参加明集乡北张村计生主任竞选,同时参选的还有刘某甲,明集乡政府计生主任和刘某甲徇私舞弊,致使刘某甲当选,她落选。为此,2008年她开始到县、市、��信访部门和计生部门反映该问题,但因一直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且在上访过程中遭遇不公,她就开始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13年11月3日,为解决她的问题,明集乡政府、利津县信访局与她签订了一份息访协议书,但明集乡政府未按照协议书条款给其安排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涨工资,她就于2014年8月1日开始,多次到明集乡政府、利津县信访局、东营市信访局、东营市政府大楼上访,后又到山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反映这些问题,他们或未给予答复或答复该信访已经终结。她认为利津县乡两级政府用诱骗的方式和她签订了虚假的息访协议,把她正常的逐级信访的道路堵死了,所以她于2015年2月份又开始进京上访,其中,2月6日她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携带汽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月23日、2月24日、3月3日她三次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上��被当地派出所送往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信访是依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信访权利亦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本案中,被告人徐增英无视法律和社会管理秩序,在国家两会或重大活动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以上访为名起哄闹事,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及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借上访施压索要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审理认为,信访作为对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被告人徐增英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一定信访压力,使得地方政府给其财物以息访,但此并不构成刑法上“���得已而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徐增英提出的关于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增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巴 方人民陪审员 刘小民二〇一六年二���六日书 记 员 付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