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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甲、曾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甲,曾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56号原告:朱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份证号码341226199312103274。被告:曾某甲,女,左右,汉族,农民。被告:曾某乙,男,左右,汉族,农民,系曾某甲父亲。被告:王某,女,左右,汉族,农民,系曾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万 驰代理审判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运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