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丽平与胡长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陈丽平。被申请人:胡长英。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浙0282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80000元范围内查封案外人胡冕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13号楼2#、3#的房地产及被申请人胡长英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和润公寓3号楼705室的房产。现申请人陈丽平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故应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长英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和润公寓3号楼705室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20130178**);二、解除对案外人胡冕名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13号楼2#、3#的房地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慈国用(28)第011776号】。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陈丽平负担。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