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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钟校与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校,司玉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钟校。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玉亮。委托代理人:韩西锋、肖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校与被告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校撤回对被告司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