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钟校与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校,司玉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钟校。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玉亮。委托代理人:韩西锋、肖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校与被告司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校撤回对被告司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减半收取33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