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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陈孝完与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孝完;王舜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0号原告:陈孝完。被告:王舜宽。原告陈孝完诉被告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陈孝完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