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陈孝完与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孝完;王舜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40号原告:陈孝完。被告:王舜宽。原告陈孝完诉被告王舜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陈孝完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其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