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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蒲海江与被告贺祥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海江,贺祥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蒲海江。委托代理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祥钊。委托代理人朱榕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海江与被告贺祥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海江于2016年2月5日以与被告贺祥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海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海江撤回对被告贺祥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蒲海江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