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91刑初6号公诉机关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从事拆迁。2009年9月28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善亭、廉兆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6时许,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园小区西门德州浩华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盗窃电线共计价值22328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无人之机,将位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园小区西门南侧的德州浩华机电有限公司门市部内的泰山牌BV10平方毫米135*7芯铜线30盘(每盘100米)、BV16平方毫米170*7芯铜线1021米、BV4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每盘100米)、BV2.5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每盘100米)盗走,雇佣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涯村居民梁某的货车运至其在袁桥乡牌子村的住处,后电话联系在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堤岭村从事废品回收的孙某(另案处理),以每斤12元的价格出售,得款17700元,已挥霍7000余元,余款9919元被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杜某。经鉴定,被盗BV10平方毫米135*7芯铜线30盘价值10800元,被盗BV16平方毫米170*7芯铜线1021米价值6228元,被盗BV4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价值3200元,被盗BV2.5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价值2100元,合计22328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作案所用钥匙和所余赃款及特征。书证手机通话明细,结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证人梁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给梁某打电话联系运输,次日又给梁某打电话让他运电线,之后给孙某打电话联系卖电线的事实。2、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所余赃款9919元。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将所扣押的赃款已返还被害人杜某。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9年5月4日,作案时具备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杜某于2015年10月16日报案,侦查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6、销货清单证实,杜某购货名称、型号、数量、价值。7、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被侦查机关上网追逃情况。8、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泊头站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0月24日该所民警接警情通知,有一名网上逃犯李某将于2015年10月25日在吴桥站乘火车去北戴河,次日16时许,该所组织警力在吴桥站候车室将其抓获,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9、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6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证人孙某称其将所收购电线卖与一流动回收废品的男子,侦查人员经查找未找到该男子,被告人李某所盗电线未能找回。10、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德州浩华机电有限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盗窃后给其打电话说他赌博欠了钱,把公司电线拉走了,等他有了钱再给公司经理杜某。另证实,公司一共有四把钥匙,张某1把,杜某2把,另外1把放在公司一楼茶几抽屉里备用,电线被盗后这把备用钥匙也不见了。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12时许,其在德百物流批发城东风路边等活,一名陌生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找到梁某,说想让他到第二天到玫瑰园西门那里拉一些电线,那里门市租金高,不想在那干了,想把东西拉走,然后说好运费50元,这名男子拿着梁某的名片走了。当天晚上20时许,这名男子给梁某打电话,让梁某第二天早上6点到玫瑰园西门等他。次日6时许,梁某来到玫瑰园西门,这名男子把他领到西门南边第一家门市,用钥匙打开卷帘门,让梁某帮着把电线抬到车上,梁某开车拉着电线来到袁桥乡汇一机动车检测中心东边一个村子里边,放在一户人家的大门洞子里,这名男子给了梁某50元钱,梁某开车走了。3、证人孙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2015年10月中旬一天上午11时许,搞拆迁的李某到孙某在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堤岭村经营的废品收购处,说有一些新的铜芯电线不合格要卖,谈好12元一斤,李某就走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孙某接到李某的电话,后开车领着一辆雇来的长安面包车来到汇一机动车检测中心东侧一个村子里,过完称后,给了李某17700元,把电线装到面包车上运回孙某的店里,第二天孙某把这些电线加价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商贩。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6日9时30分许,李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在河北赌博输钱了,15日晚上他将杜某放在浩华机电有限公司内的电线弄走抵给别人了,杜某说“这是我的东西,你不能弄走,你过来说说怎么回事”,李某说他在河北,不方便过来,随后挂了电话,后来再给他打电话,他的电话关机了。杜某开车到店里,发现店里的电线全被弄走了,就报了警。被盗的电线都是100米一盘,泰山牌的,都是新的,有的还没开封,分别为BV10平方毫米135*7芯铜线30盘,BV16平方毫米170*7芯铜线1021米,BV4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BV2.5平方毫米单芯铜线20盘。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的事实经过。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德价鉴字(2015)66号)、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被盗物品被盗时价值,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七、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图和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玫瑰园小区西门南侧第一间沿街门市房,侦查机关接杜某报案后,对该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照留存。2、被告人李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后,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其盗窃地点,即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玫瑰园小区西门南侧第一间沿街门市房,其用钥匙开门,然后将门口南侧和一楼楼梯下的电线盗走,放在袁桥乡牌子村其住处门洞下。另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孙某是收购电线之人。3、证人梁某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后,梁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是让其运送电线的男子。4、证人孙某的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后,孙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是出售电线的男子,另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其收购电线的地点,与被告人李某指认的地点一致。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份证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供述情况及其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李某没有异议,相互之间可以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3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所余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冬梅人民陪审员 崔凤江人民陪审员 刘士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