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与梁鉴业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国土资源局,梁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陈定四,局长。被执行人:梁鉴业,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罗定市。申请复议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因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梁鉴业从2014年2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罗定市素龙街道潭井村委下村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筑占地面积40.49平方米。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罗国土资处字(2014)2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被执行人梁鉴业在十五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本案中,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梁鉴业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应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3月5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梁鉴业的执行申请,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情形。二、法律未设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罗定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综上,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请求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并责令罗定市人民法院受理罗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中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事项为强制拆除梁鉴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违法建筑物等的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及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的复议申请,维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燕红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