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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袁红兵与窦宁、芜湖市四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兵,窦宁,芜湖市四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73号原告:袁红兵,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窦宁,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芜湖市四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殷秀芳,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袁红兵诉被告窦宁、被告芜湖市四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红兵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窦宁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兵撤回对被告窦宁的起诉。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