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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潘键与瞿楼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键,瞿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52号原告潘键。被告瞿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键与被告瞿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瞿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瞿楼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南通东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水电费交费收据、户口薄及幼儿素质发展报告,证明自2013年以来其经常居住地为南通市崇川区未来锦城2-603室。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瞿楼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瞿楼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