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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奎利与郭兴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武,马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301号拟稿人:签发人:合议庭成员:申请执行人郭兴武,男,195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号。被执行人马奎利,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桥南村*组。申请执行人郭兴武与被执行人马奎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