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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温玉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83号上诉人温玉祥。上诉人温玉祥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以(2015)青法执他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裁决青州市相关职能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包括上诉人诉请承包地在内的土地原状,上诉人诉请已经有其他部门处理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立案,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2015)青法执他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是依法确定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上诉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行政裁定并未裁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也未裁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承包土地上附属经济物的损失。该行政裁定与上诉人的立案请求无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上诉人主张的被起诉人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已经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作出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法执他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也已经裁决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限期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牵头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退还土地、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因青州市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