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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哈某、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哈某,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55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哈某,男,30岁,蒙古族,牧民。被告:额某,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哈某、额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某、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