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赵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赵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卓明,山丹县居民。本院作出的(2016)甘0725执1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卓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卓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