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周立平、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平,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平,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河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杨志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立平申请执行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6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501-2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更多数据: